举报人:孙红亮,男,1953 年 8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第四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李芬莲,女,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系孙红亮之妻。电话:13*******98 被举报人:王东坡,男,现任巩义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电话:64375906 13*******85 被举报人:门有志,现系巩义市法院正科级协理员,电话:64375671 举报目的 一、 依法追究被举报人任巩义市法院执行局领导期间滥用职权、渎职的相关责任; 二、 赔偿举报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我叫孙红亮,男,巩义市锦辉炉料厂厂长,系巩义市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第四村民组。 2004年10月22日,因我厂债务纠纷,巩义市法院将我厂拍卖。2005年4月5日,巩义市法院作出(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并于2005年4月8日将拍卖财产移交给费保国,费保国向法院出具收到条。对我来说,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天经地义。但是,使我不清楚的是厂卖了多少钱?还了多少债?还欠多少钱?除接到裁定外,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接到巩义市法院任何的手续。2011年4月份,债权人又上我家要帐,说巩义市法院执行局的刘晓红庭长说,厂没有卖。我妻子又去法院找刘庭长时,她说厂没有卖,受买人费保国把钱取走了。 法院答复:费保国的拍卖款是贷款为由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了减少买受人的损失,法院决定暂时将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拍卖佣金未退。 从2006年巩义法院把竞买款退给费保国到2014年,长达8年的时间,凭什么费保国不拿钱还占着孙红亮的厂?法院在此期间还不停地在国土部门协调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是谁在给他撑腰开绿灯?厂房在拍卖时还是一个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今设备已老化,对于此损失,巩义法院的主管领导敢说自己没有责任,于心无愧?当时任巩义市法院执行局领导职务的有王东坡和门有志。 一、即然法院的(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法院是否有权在不撤销该裁定的前提下以“费保国说拍卖款是贷款,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由擅自作出把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 二、假设巩义法院作出第一条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费保国的损失,那么在拍卖标的物一方面由费保国占有,另一方面(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又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费保国双重受益而孙红亮的权益是不是就可以漠视、甚至是践踏! 三、法院草率地把拍卖款退给费保国明显属于违法办案! 2011年8月孙红亮得知拍卖款已退给费保国后,要求撤销确权裁定,截止今天,又长达三年的时间了,法院仍没有让费保国把拍卖款交回,试问巩义法院的办案效率何在?巩义法院这样久拖不解的动机何在? 法院既然把拍卖款退给了竞买人,那么按法律应当依法撤销(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但巩义法院却置若罔闻,一拖再拖! 综上,要求查明法院执行局主管领导擅自超越职权、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更改生效裁判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知法犯法的动机是什么?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违规违纪的相关责任。 高院出台的《十条禁令》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难道说高院出台的《十条禁令》真的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希望上级领导能尽快给我们解决不要让这2014年也成为一个没有地方说理的一年,不要让法院的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再继续逍遥法外一年,继续糊弄别的老百姓。 以上如有不实,人头献上。 电话:1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