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环保局说因为楼下有临街商铺,我们这种楼不属于居民住宅楼,属于“商住综合楼”。麻烦明确告知龙祥苑下面临街商铺的性质。但是我们一个整个院都是6层的居民住宅楼,就因为楼下有临街商铺,我们这几栋楼就单独被认为是“商住综合楼”吗???? 我们就不属于居民住宅楼,不能收到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餐饮的法律保护吗????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