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是西湖秋韵小区,属于经济适用房小区。小区至今没有正式交房,房产证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下来。物业强制收取了一年的物业费,却不作为,生活垃圾多少天不清理,环境无人管理,只知道收钱。而小区的物业却开始强制收取机动车停车费,小区没有正式交房,没有业主委员会,根本不符合收费条件。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希望主管部门能真正管理起来,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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