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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情况回复(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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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7 09:1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3-24 16:34

情况反映


登封市物价局:

我公司接到贵单位关于禁止嵩玉花园收取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的通知。对此通知,我公司特作出以下情况说明。

一、关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合作集中房屋认购活动的情况说明。

嵩玉花园(即登封市世纪城A区)项目是我公司和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大型住宅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期,双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计划按照4100元/平米的销售均价作为将来面向市场的公开销售价格水平,以实现合作双方的合法盈利收益。

2012年8月,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团购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向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联合团购的意向,其共同的宗旨都是希望借助本项目开发契机组织规模性认购活动,从而实现降低购买成本的根本目的,为广大低收入职工解决多年来的住房难问题。

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向我公司提出同意各团购单位的联合团购要求,希望我公司在确保根本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利润,为登封市的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我公司作为登封市培养出的本土企业,一直致力于为登封市人民的居住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看到这么多单位职工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居住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多年来仍未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愿望,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绝不能袖手旁观。经过和合作方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各团购单位负责人的友好协商,最终同意团购房按照3100元/平米的均价,根据各单位的房源需求数量合理分配。

为确保我公司与各团购单位的共同利益,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团购合作协议,各团购单位对我公司的建筑标准、配套标准、各项费用的约定等条款进行了科学评估,我公司配合各单位已经将团购协议内容向其所属职工进行详细讲解并统一组织职工按照团购协议的条款履行义务,进行专业方面的诠释,且各单位职工已同意并认可双方签订的团购合作协议内容,自愿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其中,在团购协议第八条第(二)项第(2)款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交纳。”,这项约定非常精确的界定了因天然气开通、开口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共同承担。随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职工个人签订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房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五条中,再次确认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根据各主管部门规定由乙方承担。”。该两个条款明确约定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与团购房屋价款是分开计算的,该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职工根据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登封市物价局的价格规定制定的相应收费标准自行承担费用,我公司依约不承担该项成本。

二、关于我公司面向团购单位职工认购房源,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情况说明。

2011年1月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在“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想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该条款明确规定所有2011年1月6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均需向天然气公司和热力公司缴纳工程建设费用。同时,第九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根据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及其认购职工的合同约定,在其团购认购的房源范围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应由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分别承担。我公司仅对市场销售价格成交的客户承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

登封市物价局对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价格的公开性资料中显示:“根据登封市物价局文件登价字(2005)46号规定,居民用户工程建设费3000元/户。”,我公司根据物价局的统一规定,面向团购房源认购职工收取其应分摊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也按照3000元/户计算,这样既能依约收回我公司前期垫付的成本,也不违背市物价局对居民天然气设施安装成本的相应规定,充分做到公平公正。

三、关于贵单位要求我公司对“此次交房过程中个别团购单位认购房源业主对我公司收取天然气行为的投诉”给予答复的要求,我公司给予以下答复意见:

1、本次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的行为,是我公司依约合法收回垫付成本的行为,该费用约定是和我公司给予各团购单位职工巨大让利行为同时在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里体现的,双方在确保自身合理收益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能由某一方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方面予以否认。我公司现行实施的销售政策,成交房源的价格与团购价格相差的金额远远超过我公司依约应向认购房源职工收回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成本。

如果个别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以商品房销售相关管理规定来投诉我公司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不合规定,那么我公司也有权利申诉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面向市场销售的嵩玉花园项目在登封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部公示的销售价格标准和正常成交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均价4100元/㎡)。如果个别团购的认购职工要求我公司退还或不再收取其认购房屋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那么我公司也必然要求涉及房源的认购职工按照我公司现行的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补交合理房款差额。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我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守约的企业,坚决拥护郑州市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物价局等部门的管理规定。正常对外销售的房源,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包含在一房一价的房屋销售价格之内”的规定,绝不私自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强加于以市场销售价格购买我公司开发项目房屋的业主,并积极配合贵单位对此次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工作,保障贵单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5日



不好意思又要给领导添麻烦了,以上内容嵩玉花园的业主们看了很久实在是看的有些郁闷只想问2个不明白的问题如下:


1、“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月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这个文件现在是否可执行;

2、“根据登封市物价局文件登价字(2005)46号规定;登封市物价局对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价格的公开性资料中显示;

   现在是否可执行;


       如果现在可以执行以上两个文件的话,是不是可以说:登价字【2013】5号文就可以不执行了?如果是按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的说法(执行登政(2011)1号、登价字(2005)46号文件),是不是更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计价格[200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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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7 10:46: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的。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我爱第二家乡  在2014-3-13 15:4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一般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还算满意,辛苦了感谢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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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13 11:27:21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
    你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就你反应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点评

我爱第二家乡  亲,你知道、我知道、大家都知道、开发商不知道呀!在这里感谢您,开口费用已经退给已缴纳的业主了,还不知道后面会有什么开口费,  发表于 2014-3-1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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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19 11:28:03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
   若商品房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你可直接到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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