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国土资函〔2014〕22号
强制执行申请函
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金安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03年7月,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五组土地3327.71平方米建养殖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1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23号)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23号)的处罚决定。现法定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函告我局。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