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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教苑小区报道不实,媒体的职责心都去哪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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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2:18: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文广新局

工作时间

18658小时:1分钟

originfilec/010005_i/2014/01/11/C14/C14efeeejfhmniiilimncl_2b.jpg教苑小区 业主自治有点难来自于:郑州台商都地产栏目
来源:郑州台《商都地产时长:9'57"
报道不实,断章取意。看看以前的小区样子在报道。没车位咋不把楼拆了,车主贵,环境不重要.无车小区,将一辆一辆的汽车炸弹撵出去
小区绿化毁没???啥叫干树枝???物业不该浇水养护吗???是想拆了建停车场,故意不维护了。一楼种菜???一楼2、3、4、5号楼年前都拆了,也没见有恢复绿地???还种草地砖,小黄杨???看看以前的绿地,光挣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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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7 08:58: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您好,您的诉求表达已经转到郑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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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7 09:21: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您的提出的问题不知所指;网友没有提供新闻报道的时间段,仅从留言不能提取有关视频报道;请详细留言,否则无法交办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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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14 14:43:02 |只看该作者
你处转来的《网友反映:郑州台商都地产栏目报道有关问题》收悉,现将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1月8日左右,我台记者在心通桥网站上看到教苑小区业主投诉贴,称自己小区的物业正在砍伐毁坏绿地,用以建造地面停车场牟利。对于该投诉,为了客观清楚的了解情况并且维护业主权益,我们来到了位于建云街的教苑小区进行了实地采访。
到达现场时,我台记者确实看见有工人正在向外运送植被,并且小区内已经部分铺设了草坪砖。为了进一步验证投诉情况,记者首先随机对小区内的部分业主进行了入户采访,但是采访后却得知小区物业早已撤走,并不存在物业毁坏绿地的情况,现在小区是采用业主自治的方式治理小区,而业主自治委员会也是经大家合法选举出来的。相反,业主们对于部分一楼住户圈地种菜的行为表示了不满。
针对这一说法,台记者找到了当时在院内监督施工的业委会成员、负责人翟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业委会选举的各种材料,并且均盖有负责街道办的印章,街道办也真正参与了选举,因此整个选举过程是合理合法的。而对于教苑小区的情况,翟姓负责人表示铺设草坪砖是对小区环境的一种优化,因为教苑小区属于老式小区,建造之时并没有规划地下和地上停车位,小区里车辆乱停放的问题非常严重,车辆占道堵路有着极大的消防隐患,为了消除这种不安全因素,也为了以后自治的顺利。翟姓负责人带领业委会成员除去了因物业撤出无人照料而旱死的常青植被,改以铺上草坪砖,目的是一定程度上恢复绿化的同时合理规划小区车辆。而安装小区监控、路灯的行为也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
对于网友所投诉问题,首先,小区本无车位,车辆乱停放问题确实严重,这在现场就可以看出。小区内道路较为狭窄,车辆的乱停乱放严重阻塞了消防通道,对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威胁,业委会表示铺设草坪砖建停车位也是无奈之举。关于小区绿化,因为小区物业早已撤离,缺乏维护,常青植物大范围枯萎旱死的情况明显,现在的业委会表示正在寻找解决方法,并表示由于小区设计的道路并没有留出足够空间,剩余部分由于空间不足仍将保留现有绿化,并不会改建停车位,因此不存在为了不维护刻意毁坏绿化的情况。采访中,多名业主反映,一楼部分业主确实存在占用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的情况,这本身就已经严重破坏了小区原有绿化,而且部分业主在菜地内施用粪肥,影响到了附近尤其是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当时拆除的部分已经改为铺设草坪砖,仍有一部分拆除的菜地因业委会资金问题尚未恢复绿地。对于停车位收费的问题,业委会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补贴后续管理维护费用的正常开销,停车位收费是必然趋势,所花费用也会严格控制并保证透明公示。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始终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听取多方意见,多名业主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未有记者的主观臆断,在后期报道时记者仍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客观报道,据实报道,并无不实之处。
最后,我们再次对这位网友的关心表示感谢,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关注我们的节目,多提宝贵意见,使我台把节目办得更好。
                                         
责任人:王建华  商都频道副总监  13*******66
联系人:王  丽  《商都地产》栏目制片人  13*******78



郑州电视台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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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3-19 09:16:01 |只看该作者
郑州文广新 发表于 2014-3-14 14: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处转来的《网友反映:郑州台商都地产栏目报道有关问题》收悉,现将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1月8日 ...

手续合法???毁绿伐树,是街道办事处出手续吗???
绿化部门白养了。
自主物业就可以毁绿弄停车场了吗?
规划部门和物价局有白养了。
毁绿是前任物业干得???
你从负责人那得知了,媒体你们相信一方言语。就开始报到,也不验证真实性
前任物业和现任物业都干了毁绿伐树的事,110和园林局,绿化办都有报警时候的记录,还有相应照片。
公信力去哪了?找飞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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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3-19 09:18:39 |只看该作者
这是小区以前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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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3-19 09:27:04 |只看该作者
这是现任物业组织干得事,也就是你们报道的负责人所说的前任物业干得活.

物业把工程包给投资方,把绿化毁了,建停车场,收费,抵工程款

绿地是公共的,建停车场收费是侵犯了公共利益,物业成了地主、恶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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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3-19 09:57:4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园林

社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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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个门加好友打招呼发消息       
39#
发表于 2014-2-27 17:22:5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查,二七区教苑小区建于1988年,2013年小区物业撤出该小区,2014年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14年1月份业主委员会开始对小区进行综合治理改造。2014年1月份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长江路中队针对小区擅自砍伐树木一事已向郑州市二七区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葛秋玉下达执法文书。
      建议该事件由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已帮你转帖


看看,事件是违法的,政府部门都了定论了,到你们那成了正常,理所应当了。媒体是宣扬法制了,报道正能量了。让老百姓对法制社会的大环境的公信力,失望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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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3-19 10:56:49 |只看该作者
关于消防通道问题,到开始入住到目前为止只有六号楼后面的自行车库着过一次火,当时报火警了,但火瞬间着完了,那天风很大,刚打完电话就没了,消防车就没来的急来。但到目前为止,你们也没报道要拆自行车库。
你们报道时候看到的照片汽车挡路,那是原来门在1、2号的大门,原物业把对面的小区的车都放进到小区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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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3-19 10:59:53 |只看该作者
针对这一说法,台记者找到了当时在院内监督施工的业委会成员、负责人翟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业委会选举的各种材料,并且均盖有负责街道办的印章,街道办也真正参与了选举,因此整个选举过程是合理合法的。而对于教苑小区的情况,翟姓负责人表示铺设草坪砖是对小区环境的一种优化,因为教苑小区属于老式小区,建造之时并没有规划地下和地上停车位,小区里车辆乱停放的问题非常严重,车辆占道堵路有着极大的消防隐患,为了消除这种不安全因素,也为了以后自治的顺利。翟姓负责人带领业委会成员除去了因物业撤出无人照料而旱死的常青植被,改以铺上草坪砖,目的是一定程度上恢复绿化的同时合理规划小区车辆。而安装小区监控、路灯的行为也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
对于网友所投诉问题,首先,小区本无车位,车辆乱停放问题确实严重,这在现场就可以看出。小区内道路较为狭窄,车辆的乱停乱放严重阻塞了消防通道,对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威胁,业委会表示铺设草坪砖建停车位也是无奈之举。关于小区绿化,因为小区物业早已撤离,缺乏维护,常青植物大范围枯萎旱死的情况明显,现在的业委会表示正在寻找解决方法,并表示由于小区设计的道路并没有留出足够空间,剩余部分由于空间不足仍将保留现有绿化,并不会改建停车位,因此不存在为了不维护刻意毁坏绿化的情况。采访中,多名业主反映,一楼部分业主确实存在占用绿地种植蔬菜水果的情况,这本身就已经严重破坏了小区原有绿化,而且部分业主在菜地内施用粪肥,影响到了附近尤其是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当时拆除的部分已经改为铺设草坪砖,仍有一部分拆除的菜地因业委会资金问题尚未恢复绿地。对于停车位收费的问题,业委会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补贴后续管理维护费用的正常开销,停车位收费是必然趋势,所花费用也会严格控制并保证透明公示。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始终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听取多方意见,多名业主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未有记者的主观臆断,在后期报道时记者仍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客观报道,据实报道,并无不实之处。
最后,我们再次对这位网友的关心表示感谢,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关注我们的节目,多提宝贵意见,使我台把节目办得更好。



客观???????????
看看照片把,想成为停车场,绿化不打理不浇水,那很快就成死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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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3-19 11:09:59 |只看该作者
希望媒体在报道时候,先咨询住台法律顾问或者贵台得法律频道,任何绿化都是国家的,砍伐是要报批的,要有手续的,改变土地性质也要有相应部门变更手续,不是自己管着门,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你们是媒体,是宣扬法制的公共频道责任,正能量是要正确法律法规,不是想怎么就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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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4-3 11:24:33 |只看该作者
相关的职能部门都去那了?去找370了?还是去参观焦裕禄故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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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4-3 14:11:07 |只看该作者
郑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擅自在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内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和影响游园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因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申请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应当具备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私房庭院内的,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对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

(一)砍伐胸径五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补栽十株;

(二)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五十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补栽五株;

(三)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补栽三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易地绿化补偿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十二条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的绿地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绿化部门所有,收益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二)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本部门所有;

(三)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归业主共同所有;私房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尚不够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减少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其按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永久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处以每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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