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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如何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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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25 20:0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4-6-4 17:20

您好!
1,国家计生委的《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中“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是不是夫妻都必须是留学人员才可以生二胎?
2,在郑州事业单位工作的,比如高校老师,不是留学人员,中国国籍不符合生二胎条件,在国外生二胎回到郑州是不是也是违反计划生育,要接收处罚?
3,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吗?
4,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是不是有可能被开除?
5,是不是会被要求结扎或上环等长效避孕措施?


问了这么多问题,给您添麻烦了?

多谢!

补充内容 (2014-3-26 01:54):
6,在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会被结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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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26 15:37:38 |只看该作者
1.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计生厅函[2003]43号)规定:《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第二、三、四项规定中的“留学人员”指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
2、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4.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5、6.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补充内容 (2014-3-26 15:40):
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67883344进行咨询,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lirenyuan  在2014-3-27 09:46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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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27 09:45:50 |只看该作者
您好!
多谢您的答复。我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您明确一下可以吗?

1,在国外超生的孩子,回国也要接收计划生育处罚,对吗?
2,高校老师,事业编制,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是否会开除?

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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