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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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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08:56: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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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流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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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

对西岗村的土地征收收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尊敬的郑州市中原区区委王万鹏书记:

我们是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西岗村村民代表,政府拟征收/收储我村部分土地881余亩,村委会同意征收/收储。我们支持郑州市的建设发展和政府的决定,只是要求对我们集体土地的征收/收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征收/收诸。豫政{2004}80号第二十一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或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征地补偿费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行入股分红安置等.

1.这些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农地,如果政府征收/收储必须依法安置/补偿。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1条强调: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上,实施以我为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第20条规定: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划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法,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2. 征收/收储及安置/补偿标准必须依法征求村民意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此类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3号,附件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09]87号,附件2)中也有更细致的规定。豫劳社[2008]19号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明确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尊敬的领导,经核实,郑上路南、西流湖西西岗村881亩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市政府已于2012年12月26日和2013年2月28日分两次批复作为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我们要求对西岗村土地的征收/收储要依据豫政办{2006}50号: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给予老百姓必要的生存保障。请领导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让我们西岗村民心中有底、生活无忧。

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西岗村村民代表:

        宋增春  13*******86  宋天增  18*******29

宋保平  18*******82宋铁桩  13*******13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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