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违规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不规范等问题,2012年4月20日,市发改部门、房管部门召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专题会议,结合省、郑州市有关规定,对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作出安排。
一是严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落实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制度。供热、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公开销售之前,要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住房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并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办费用,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的,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是否接受。
二是加大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和市场整治力度。及时制止不规范销售行为,建立对重点楼盘销售跟踪监管制度,从即日起严格规范,开发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一查到底。对因政策理解偏差,应纳入销售价格内的供暖、供气、有线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另行收费或代收费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存在“霸王”条款的,开发企业要及时整改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市发改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凡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将责令开发企业退还所收费用,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予以处罚。对于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违法销售的,房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并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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