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被打的惨状
对两位刑事案件嫌疑人作出的行政拘留通知书
郑州市公安局的领导:
您好!
我叫付鹏霖,是郑州市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特向各位领导反映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队在处理一起致人轻伤刑事案件过程中,循私枉法放纵刑事犯罪嫌疑人,把刑事案件当成治安案件处理的不公正行为。
2013年8月26日凌晨1时,我和另外两男三女在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东南角一处夜市摊点吃饭时,由于椅子与邻桌椅子碰了一下,就受到邻桌4个男子的围攻和殴打,他们四人一起把我打倒在地后还不解气,一齐用脚跺我,其中一名男子开着奥迪Q5,狂妄地说他在公安机关有朋友,啥都不怕。
后来经过法医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9月下旬,我把轻伤法医鉴定书送到文化路分局治安大队,要求办案民警刑事立案,追究4名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但治安大队迟迟没有行动。催急了,才于10月14日下达了两份行政拘留通知书,一是对张春辉拘留15天,罚款500元,二是对熊奇拘留10天,罚款500元,三是认定朱保良在逃,只采取了临控措施。更让人想不明白的是,那个殴打我的开奥迪Q5的人,竟然没被追究任何责任。
我多次找办案民警,他们每次都说,案子立过了,拘了两个,一个在逃,在逃的那个人负刑事责任。我们咨询律师后发现里面疑点重重:在这起刑事案件中,4个打人者构成了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致人轻伤的刑事后果,公安机关不应干法院的活儿,把一些人直接从刑事责任中“择”出来,逃避刑责和打击。况且,在双方笔录不一致且有嫌疑人未归案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怎么确认逃跑的那个人就是唯一直接致害人呢?办案民警采取的临控而不是上网追逃,临控最多覆盖至省或市,如果嫌疑人出了省,不上网追逃又有什么意义?还有,那个开奥迪Q7的男子,民警又是凭什么证据认定他没有责任呢?难道像他说的那样公安机关有朋友吗?
尊敬的领导,我向您反映这些不公正的行为,希望得到您的重视,责令办案民警依法办案,纠正错误做法,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制裁。
我的诉求:
一是对现有被行政拘留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转为刑事拘留;
二是上网追逃未归案嫌疑人;
三是对殴打我的开奥迪车男子身份确认,追究刑责。
谢谢!
受害人:付鹏霖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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