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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法 建 筑 何 日 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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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4 20:2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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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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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 08:48


                                                     违 法 建 筑 何 日 休 !

   燕凤小区41号院,属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管辖. 该小区10号楼业主李世英女士,个人擅自在该小区10号楼东山墙处盖起了两间门面房并对外出租,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
 6年来,该违法建筑年年被小区业主举报,未来路办事处根据举报,近5年来,也年年对该违法建筑采取封门,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但事后不久均被该业主打开房门,照样对外出租、经营.
  该小区管委会及不少业主对其违法行为,多次制止并对其释法,但该人很狂妄,面对业主的多次指责,她反而攻击业主们说:"你们真不懂事,政府咱有人,办事处说我是违章建筑,多次派人用砖头堵我的门,那是做个样子,应付你们这些举报人的,否则早给我拆除了.你们也看到了,事后我还不是照样对外出租营业,这年头,是靠钱说话,不是靠理说话的.――――!
该业主利欲熏心,不仅在小区无法无天,乱盖违法建筑,而且带头联合其他业主,把该小区10号,11号楼一楼,属于住宅用房的楼房南山墙打掉,承重墙破坏,严重影响了该楼房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有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曾经来小区对以上问题做过现场调查,根据小区管委会的请求,顾及到社区影响,未让报社公开见报,而是发了内参件。
  6年时间,该违法建筑虽历经政府部门的多次查处,却顶风不倒,继续我行我素,成为违法示范"钉子户",这其中的原因,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潜规则”!此违法钉子户的长期存在,已经严重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小区业主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该业主的违章建筑拆除,并依法将其擅自住改商的10号,11号楼房恢复原状.决不能任其继续嚣张下去,破坏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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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4-25 08:48: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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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5 09:03:06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第二条(第一款):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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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25 09:22: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办将会尽快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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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25 09:23:35 |只看该作者
  该李顶风违法已经长达6年时间了,该违法建筑所暴露出来的的此一案例具有典型性:

对燕凤小区李世英这位神通广大,臭名昭著的“违法示范钉子户”,决不能任其继续下去了!
面对此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建筑,如果听任该业主的摆布,使其继续下去,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哪里,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 由此可见,对违法建筑者的妥协和退让,后患是何等严重!该女士蔑视政权的气焰是何等嚣张!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建筑所有者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权的尊严必须维护!
                人民政府的公权力岂容违法建筑者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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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25 10:05:28 |只看该作者

    该小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及小区德高望重的业主多次找过李世英释法:

李世英: 这房子是我个人花钱找人盖的,又不是偷来的,你们凭什么说我是违法建筑
业主:你擅自将小区栅栏拆除,占用小区公共土地个人盖房对外出租,谋取不义之财,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李世英: 这房子是我从开发商兴予公司手中购买的物业房,是合法的,任何人都无权管我
业主: 你说谎就不脸红吗?那你为什么长期拿不出购买合同及房产证出示?,假定就是你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也是违法和无效的,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侵害国家,集体和第3人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你怎么这么不讲理,不守法呢?
李世英: 什么理不理法不法的,这年头,是靠钱说话,不是靠理说话的.――――!政府咱有人, 办事处说我是违章建筑,多次派人用砖头堵我的门,那是做个样子,应付你们这些举报人的,否则早给我拆除了.你们也看到了,事后我还不是照样对外出租营业. 你们不懂得什么是默许吗. -----------------!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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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25 11:34:36 |只看该作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邪恶像弹簧,你弱她就强------------- 外地的某政协委员在住宅小区楼房顶层违法建别墅事件,政府部门与举报者打起了“太极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新闻媒体对此事件介入并公开曝光后,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有关责任人得到了追究,这个个人花费了”数百万元“建起的楼顶别墅很快被拆除了-------------------!
     如果让媒体对燕凤小区的违法示范"钉子户"及住改商问题曝光,则会对金水区政府产生不利影响,该     小区管委会领导是很顾及社会影响和区政府面子的。但如果以上问题再这么经年累月的拖下去,该小区业主必然要求媒体给予公开,向社会曝光的!
   大河报,郑州日报的资深记者均来过该小区,并进行了采访和拍照。其中郑州日报记者还给社区李书记,宋主任留下了名片-------------------!
    客观的说,名门世家社区的领导对业主多次上门,对违法建筑的投诉是很清楚的,也是认真负责的,也多次通过工作平台,向上级部门及时做了反映汇报,业主们认为单靠社区的力量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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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4-25 15:32:11 |只看该作者
   李世英不仅在小区擅自自建违法建筑,还带头策动其他业主,将该小区10号,11号楼一层梁柱毁坏,将南墙打掉,将住宅楼房改建为商铺对外出租,完全不顾及其楼上200多老少人口的安危。
               此做法在于违法暴利的拉动:
   该小区10.11号住宅楼一层共12套住房,原来按住宅楼出租,月租金不过每套2500元,将每套住房一分为四改成四间商铺后,每间商铺收取3000多元。合每套房屋12000多,是原租金的5倍多。
  该李在10号楼一楼有两套住房,在11号楼一层有一套住房,合计3套住房被其违法改建成为了12间商铺对外出租,月收入高达3.6万多元。违法暴利的拉动,使其利令智昏,完全不顾及楼上业主的安危。
   个人对外出租房产是需要向政府税务部门缴纳租赁税,所得税的,从2011年至今,该李未向政府尽过纳税义务,缴纳税金。其偷税所得额也不是一个小数字了。如果依法办事,光是补交税金和罚金就足够她进号子了-------------------!政府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对其处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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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4-25 15:48:05 |只看该作者
   该两栋住宅楼房一层改建成为商铺后,其经商使用的水,电,气仍然按照民用标准缴纳,这也与郑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悖!
    综上,此几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具有典型性,值得政府部门认真总结,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决不能任其继续嚣张下去,破坏政府的声誉和公信力!法律和政权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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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4-28 14:13:40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郑州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时间:2010-01-20 09:53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李亚楠
以前,一些不良开发商建设小区时,将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公摊面积,让购房者买单;或为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办理房产证,以便将来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牟利。针对这种情况,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不得计入业主房屋不得计入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据中国消费网报道 以前,一些不良开发商建设小区时,将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公摊面积,让购房者买单;或为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办理房产证,以便将来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牟利。针对这种情况,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通知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不得计入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为了防止开发商将来拿着物业管理用房的房产证糊弄业主,通知规定,开发商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予以登记,但不发放单独的房产证。
  通知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应当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商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小区物业用房出租及泊车收益 究竟应该归谁?

      2005年10月31日,百合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金桥物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于今年4月30日解除合同。当日,双方对相关物品、财产等进行了移交,但就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上出现分歧。


金桥物业认为,在入驻小区的过程中,每月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十分微薄,仅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其物业费收入只能维持支付人员全年工资,而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卫生费、办公管理费、服装折旧等费用全部依靠物业用房出租、泊位费收入予以补充。

     百合苑业委会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金桥物业应当公布其收益状况,并且在退出百合苑的物业管理时,将该部分收益返还全体业主。

律师点评:
      按照我国民事案件处理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小区物业和泊车位可以出租,其收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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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4-29 16:39:36 |只看该作者
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均已经尽职尽责!金水区政府房管局太差劲!对违法建筑作秀式的查处,会收到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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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4-30 06:09:31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房管局对违法住改商的查处是在搞作秀表演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事实清楚的住改商问题,2012年以来不断有居民到未来路名门世家社区反映和哭诉。该社区领导认真负责,及时派员到现场查看,调查,并及时透过社区平台,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小区有关业主去年8月份也向金水区政府房管局做了投诉反映。
针对业主的投诉,该局去年8月26日回复:” 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此后该局回复:"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并告知投诉人,其已经向责任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
2013年12月30日,针对业主的第3次投诉,该局再次回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并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业主3次投诉,该局3次回复,事过120多天后,该局最后的处理结果竟然是:“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这难免使人留下”住改商“与该局无关的强烈印象!
且不说“首问责任制”,就是按照金水区政府〔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该局也应该负起“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处理。由此可见,该局对市政府、区政府文件要求的敷衍塞责,对投诉者的推诿,这难免使人气愤和寒心。
按照该局向规划局投诉,交由规划部门处理的建议,笔者向规划局有关同志作了反映,规划局有关同志说:按照郑州市和金水区政府的规定,房管部门是“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该向房管部门投诉。由该局牵头,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住改商问题处理处罚---------!
搅扰居民的生活,引发住宅楼体安全及治安问题,使合法居住业主没有安全感;偷税漏税,使国家蒙受巨大税收损失……屡禁不绝的“住改商”,已正在成为我市城市管理的一块顽疾,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国家法律法规对住改商有着非常明确的限制条件和规定。打掉外墙,拆掉楼房梁柱,违法住改商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关于住改商治理问题,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文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住改商问题要 “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也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
金水区房管局对待市民投诉,是认真履职,切实按照金水区政府的要求,负起了“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积极落实市政府对住改商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的要求,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事实和时间已经充分证明,并不难判断!
难道依法处理住改商问题,仅是政府规划部门一家的责任,真的与房管部门无关吗?
笔者认为,金水区房管部门应该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协同查处,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规划部门处理处罚!
懒作为,软作为,秀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郑州市政府的政策规定,难道对下级政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两栋楼的违法住改商问题,至今仍然处于持续和继续经营状态!还要放任其继续多久,才能依法处理呢 ?
2014—4—29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第6号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房管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回复如下: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号为6层住宅楼,该楼一层6套住房涉及住改商行为。同时,还存在有私搭乱建、挖门改窗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
处理情况:一是6月份办事处网格已反映了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联合辖区办事处向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二是6户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房屋擅自改作商业用途,且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我局坚决不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登记备案证明》。下步工作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因此建议: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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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4-30 12:14:11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对违法住改商行为的查处成为了鼓励和放纵:

   “ 整改”  至今10个多月的时间过去,违法住改商行为现在仍然持续,该小区不少业主认为,去年金水区房管局对违法住改商行为的查处不痛不痒,完全是在走过场。该局去年下发给责任人的“整改通知书”,在商户中已经成为了废纸和笑料!助长了住改商者的违法气焰。
   该小区临街的6号楼一楼不少业主,也在准备住改商,他们认为房管局鼓励住改商,因为房管局对10.11号楼住改商“走过场”式的查处不痛不痒无效果,就等同于默认和支持了违法住改商的存在!也有人向住改商者取经了,说是只要肯花钱,办法有的是,谁也奈何不了,必须找靠山,有后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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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4-30 14:51:14 |只看该作者
     早在去年6月份,名门世家社区及未来路办事处已经通过网格向上级政府部门做了反映,并积极配合区房管局对燕凤小区违法住改商问题做了调查和取证--------------------!
   该局最后将皮球踢给了投诉人-----------!那岂非是在忽悠下级政府,让下级政府白忙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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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5-1 08:46:37 |只看该作者
  给金水区房管局提个醒吧:
                                  ( 非要业主申请启动问责程序吗)

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及区房管局都很清楚的知道,郑州日报及大河报的资深记者均到该小区做过采访调查和拍照,一旦向社会公开曝光报道,则必将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促使上级政府启动问责程序,不仅给房管局,也将给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进而被追责和扣分---------------!

  燕凤小区住有省直机关多个部门的几十户业主,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很熟悉,,为给区房管局留下充足的时间和面子,也为了避免牵连金水区政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他们未让新闻媒体对房管局懒作为,棚架政府政策规定的作秀执法行为曝光,其实,省,市政府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以郑州市政府为例,请看《郑政〔2007〕8号》文件摘件:


第八条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市政府交办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

第十条 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还能说小区业主不给面子?继续使小区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继续受损,使违法住改商行为继续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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