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唯一住房是指在河南省的范围内吗?
回答:是。国税发【2007】3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2、是否有个税?如果没有,卖方需要出具什么资料或证件?
回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欲出售的这套房产已经满五年,且是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河南省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如果符合要求,即可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手续。(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
卖方如果已经离异且未再婚,需要提供如下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资料及证件:本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具有民政部门备案章的离婚协议书,户口所在地县(区)以上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郑州市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需要验原件留复印件,无婚姻登记证明、郑州市唯一住房证明需要原件。无婚姻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郑州市唯一住房证明需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当天出具。
3、营业税是按照全额还是差价来征收?征收比例是百分之多少?
回答:纳税人转让的是满五年的、面积150平方米的住房,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本人购买此房的购房发票,则营业税可以差额计算;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发票,则需全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营业税的附征税费,分别为营业税的7%、3%和2%。(政策依据财税【2011】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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