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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保证行业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度。
(二)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房管执法人员在办理违法违规案件中因主观过错致使案件违法行为事实失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执法程序或因其他原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三)房地产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追究;
1、对依法应该立案的行政案件而不予立案或依法不应该立案而予以立案的;
2、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而擅自从轻处罚的,依法应从轻处罚而擅自从重处罚的;
3、办案中泄露案情,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作虚假证明、鉴定、编造事实,陷害他人或包庇纵容违法人员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处罚决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超权限、超范围、超幅度实施处罚的;
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案的;
7、在办案中收受贿赂,索要财物徇私枉法的;
8、其他违法行为。
(四)责任划分
1、因办案人主观故意导致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办案人责任。
2、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而导致错案的,该负责人应该负主要责任。
3、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导致错案的,分别酌情追究局领导,单位负责人、办案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
造成错案,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有效防止严重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明显轻微的;出现过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对上级纠正决定拒不执行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或因主观故意办成错案的;不依法履行职责,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处理方式
1、情节轻微的应在行政会议上作检查,给予批评教育,不作行政处理。
2、情节较重的应在全局干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追究机构
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情况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局领导班子审定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八)考核工作
1、每季对全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察,半年进行一次讲评,年终全面考核和总结。
2、对执法和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能在本年度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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