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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房管局对受理的“违法住改商”楼房投诉踢皮球(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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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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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8 16:4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棚架市政府政策规定,明查暗纵不作为,懒作为。金水区房管局踢皮球)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事实清楚的住改商问题,2012年以来不断有居民到未来路名门世家社区反映和哭诉。该社区领导认真负责,及时派员到现场查看,调查,并及时透过社区平台,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小区有关业主去年8月份也向金水区政府房管局做了投诉反映。

针对业主的投诉,该局去年826日回复:” 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此后该局回复:"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并告知投诉人,其已经向责任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

2013年12月30日,针对业主的第3次投诉,该局再次回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并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业主3次投诉,该局3次回复,事过120多天后,该局最后的处理结果竟然是:“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这难免使人留下住改商“与该局无关的强烈印象!

且不说“首问责任制”,就是按照金水区政府〔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该局也应该负起“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处理。由此可见,该局对市政府、区政府文件要求的敷衍塞责,对投诉者的推诿,这难免使人气愤和寒心。

按照该局向规划局投诉,交由规划部门处理的建议,笔者向规划局有关同志作了咨询,规划局有关同志说:按照郑州市和金水区政府的规定,房管部门是“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该向房管部门投诉。由该局牵头,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住改商问题处理处罚---------!

国家法律法规对住改商有着非常明确的限制条件和规定。打掉外墙,拆掉楼房梁柱,违法住改商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关于住改商治理问题,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文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住改商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郑州晚报2012821日也以郑州市:已经住改商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

金水区房管局对待市民投诉,是认真履职,切实按照金水区政府的要求,负起了“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积极落实市政府对住改商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的要求,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事实和时间已经充分证明,并不难判断!

难道依法处理住改商问题,仅是政府规划部门一家的责任,真的与房管部门无关吗?

笔者认为,金水区房管部门应该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协同查处,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规划部门处理处罚!

懒作为,软作为,秀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郑州市政府的政策规定,难道对下级政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两栋楼的违法住改商问题,至今仍然处于持续和继续经营状态!还要放任其继续多久,才能依法处理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第6号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房管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回复如下: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号为6层住宅楼,该楼一层6套住房涉及住改商行为。同时,还存在有私搭乱建、挖门改窗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

处理情况:一是6月份办事处网格已反映了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联合辖区办事处向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二是6户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房屋擅自改作商业用途,且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我局坚决不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登记备案证明》。下步工作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因此建议: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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