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托运本规则“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按表规定及其说明计收行包运费。
常见物品计件重量折算表
品 名 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折叠自行车(20寸以上) 辆 25
未折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辆 30—50
残疾人车 辆 50—100
儿童脚踏车 辆 20—30
儿童摇蓝车 辆 20—40
电瓶车 辆 100—250
摩托车 辆 250—400
洗衣机 台 50—100
电风扇 台 10—40
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屏) 台 20—60
液晶屏电脑加主机 台 20—30
微波炉 台 15—30
分体式空调 台 50—100
窗式空调 台 30—50
电
视
机 54厘米(21英寸)以下 台 30—50
67—76厘米(25—29英寸) 台 60—80
76厘米(29英寸)以上 台 90—100
液晶屏电视机按上述电视机的一半计费重量收费
注:其他物品可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计算方法:
收费金额(元)=重量(千克)×运距(千米)×0.005元
二、收费依据:依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J000393收费许可证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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