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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十九中学三年半的加班费什么时候发?如何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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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发表于 2014-6-6 11:21:5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郑政办[2012]49号)指出:“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郑人社薪[2012]3号)明确指出:“单位自行发放的项目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各种奖金、津贴、补贴、通讯费、加班和福利”。所以,加班费是在清理之列,是应该予以清理归并的项目。因此,单位自行发放的加班费等项目均需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郑政办[2012]49号)指出: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所以,绩效工资的原则和内涵即包括了工作量也包括了工作绩效,加班因素应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考虑,不得突破绩效工资总量外设立发放项目。若有疑问,您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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