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6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郑州市居民住宅一层禁止开饭店之有关条款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08:3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居民楼下再新开饭店受罚

施行时间:2005年11月1日市区要划定禁止燃煤区


    《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在市区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无燃煤区并予以公告。市区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烧煤的锅炉、茶炉和炉灶。已建成的10吨以下的锅炉要拆除,10吨以上的要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防止污染。

特定场所允许烧烤

    《条例》规定,烧烤必须在划定的范围内才允许营业。除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外,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也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居民楼下新开饭店最高罚款3000元

    《条例》规定,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否则由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餐饮服务场所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请问郑州市的有关部门,这些条例是怎么实施的呢??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0 10:38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