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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中贸城血泪拆迁20多年使用权分文不补(下派单位:中原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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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2 15:52: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航海西路办事处

工作时间

18256小时:0分钟

中国郑州化工物流园于2007年批准开建,并与商户签订共建合同,约定商户拥有30年使用权,目前仅过去7年,改造指挥部就一纸公告要求全体商户限期迁出,除返还07年交纳的部分款项外,剩余20多年使用权分文不补,法律何在?天理何在?谁来保护我们的投资?


某自称政府代表的人,拿出每米几百元的补偿文件,并叫嚣文件大于法律!这么践踏法律,这么为非法拆迁卖命,难免存在腐败或渎职犯罪问题。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按同地段同面积租金标准补足剩余年限。恳请有良知的领导帮忙解决为盼!


化工物流园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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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9 18:50:33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到,我办将尽快给您答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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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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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4 23:07:23 |只看该作者

航海西路办事处相关人员,我们网上和网下反映问题这么长时间了

至今未得到一个合理答复

作为公民,我们要求你们立即履行管理职责,给我们一个答复!

作为纳税人,我们要求你们立即给辛苦工作纳税养你们的纳税人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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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27 20:17:51 |只看该作者
拆迁指挥部和拆迁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采用停水、停电、断路、威胁等卑鄙行为,强迫商户迁出市场
迫于威胁,我们已经被迫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
协议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达,根据《合同法》,被迫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拆迁前,市场商铺租金在3.5万元/每年,不考虑未来增值,23年租金静态收益80万元整
整个市场约100多个商铺,按100个商铺计算,合理补偿共计8000万元!
请相关部门调查,本该补给商户的这8000万元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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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5-6 22:37:56 |只看该作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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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5-27 08:25:24 |只看该作者
20天了,给个结果这么难?
是不是渎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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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6-4 11:25:3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现将您所反映的中贸城问题回复如下:
一、拆迁原因 中贸城用地涉及规划     中贸城用地共涉及4个项目和规划建设。一是国家级重点工程南水北调运河水源控制区建设;二是市级重点工程“两环十七放射”西三环快速通道绿化廊道建设;三是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市场外迁任务;四是闫垌赵家门城中村改造项目。二、中贸城土地性质(租赁)      中贸城位于西三环与航海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为市场的建设经营主体,经营所用的210亩土地,系该公司租赁我区航海西路街道闫垌部分村民组(第一、二、十村民组)的集体土体(2006年时签署的集体土地租赁使用协议)。
三、远阔公司与商户之间的合作方式     远阔公司与商户有三种合作方式,分别是商铺租赁、商铺联建、经营权出让。其中租赁商铺为377间,采用市场经营方建房,商户签署《租赁协议》,按年向经营方缴纳租金方式经营;联建商户和联营商户共102户206间商铺,采用市场经营方按市场统一标准建房,商户投资25-30万元与市场经营方签署《联建协议》,商户只拥有使用权方式经营。《联建协议》明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府拆迁,政府补偿款归乙方(即联建商户)所有。
四、中贸城拆迁依据和标准。    按照市场经营方与土地所有方签署的协议,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中贸城无任何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属国土资源部通报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形式的事实,只能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标准对远阔公司进行附属物赔偿。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与联建商户签署的《联建协议》,考虑到联建商户的实际情况,另外制订了补偿办法:按照市场统一标准,从联建商户原投资款中扣除各商户实际使用年限的市场标准租金,剩余投资款返还。之后中原区区委、区政府经过审慎研究,在与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协调、研究的基础上,决定调整中原贸易物流中心内联建商户房屋的补偿标准,于16日最新出台了补偿办法:返还联建商户全部原始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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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26 22:10:14 |只看该作者
【政策法规一起学,劝君莫知法犯法】
一、关于违法建设。回复称“按照市场经营方与土地所有方签署的协议,河南远阔实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中贸城无任何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属国土资源部通报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形式的事实。——既然是违法占地,请问政府支持项目的红头文件作何解释?政府是否在为违法占地背书?政府信用何在?投资者的30年使用权收益谁来补偿?


二、关于补偿标准。【中纪办发[201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回复所依据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属于被清理的地方文件,已无执行效力。拆迁方侵害被拆迁方约23年的使用权已是不争的事实,请拆迁方按照同地段同户型同面积使用权的市场价给予补偿。



三、关于远阔公司。在法律意义上,远阔公司和联建商户同属被拆迁人,远阔公司应与联建商户一起维护自己的权益。航西办事处做为政府机构,显然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远阔公司在本次拆迁中的行为进行任何背书,否则极易引人联想


四、对于违法拆迁人员处理。依据本贴所提供的证据,请航西办事处回答,拆迁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拆迁?如果存在,是否依法已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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