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内有侵占公共绿地 并把公共绿地圈起作为自己使用的行为,好好的公共绿地被圈成了无良业主的自家院子, 部分业主反映到物业部门,物业居然说管不了 !!!!! 这一的问题真的是无人可管无人能管吗?物权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 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2.小区内因无地下停车位 院内停车位紧张 物业公司以院内车位紧张为由不让临时开车的业主进入!!!遇到个别小孩老人不方便的情形下也不让车辆临时进入!实在不知道这是什么道理 !!物业公司难道真的没有更合理的车辆进出停放办法吗?
小区南侧有大片广场一直闲置被小区附近的其他居民侵占用来停车,停车毫无规矩,歪歪扭扭,完全不考虑其他需要停车的居民!虽然是公共用地,但是考虑到小区停车位紧张的问题能否将其规划为公共停车场解决这一问题?物业公司 业主 有关部门 三方难道真的没有办法一起协调解决这样的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吗?
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3.小区内部经常进入小商贩进行占地销售,物业从中得利,并且小区内的广告收入等也并没有向业主列出详细清单!
根据国务院2007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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