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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公安局何时还我们公道——为死者石志民讨回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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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29 14:1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18108小时:9分钟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位农民工2013323日,我丈夫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我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石志民和我之间我和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回头一看,石志民不见了。遂与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一年有余,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

        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

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们说,石志民被挖上车拉走了,民警杨振升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善意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

     请问,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及时当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的去向,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这仅仅是素质问题吗?值得一提的是,当他们决定按失踪处理的时候,他们内部就有不同的声音,一个警察说,要是万一被挖走了呢?当时,他的语气很坚定,可是,他的提议没得到认同!!!(一起干活的工人都可以作证)

                   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们坚持认为,石志民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随意把我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石志民,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十五个小时,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刚问过司机,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

                                                                                               3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渣土一车一车的堆在我们心上,渣土一车一车的掩埋着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我们彻底的绝望了。323日下午3点以后,倒上去的渣土不算太多,如果停一停搜救应该不是太难,生命,在某些人的眼里就这么草芥不如吗?(有人证)

         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

          第三天我和儿子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这样的案件他们按“失踪”立案,我想问的是,失踪当时,你们侦查挖机了吗?没有,而是,凭自己想象人是失踪了。而且,大家都在说当时一起干活的大头看见石志民被挖走了(工地上的人都在议论),然而大头和石志民因在工地争砖头有过节,所以,当时没有说。我们就把此事告诉了警察,半月有余,警察却以联系不上大头为由,消极办案。       

           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

       1  我和亲属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和我儿子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儿子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我们还有什么话说。(有录音作为证据)

        2  我和家属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

         3  我们费尽周折联系到媒体(郑州大民生),台里记者在石志民出事的工地采访时,随便问了一位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别人都知道今年春上,在此工地出过人命案。龙湖派出所走访调查工地周边????却没有查到。

         4  我们把材料传到网上后,龙湖派出所张所长和新郑公安局教导员很快联系到我,说,张花,别再网上乱传了,我们保证给你及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有录音为证据),就这样,案件转到了新郑市公安局(之前七个月内,案件一直在龙湖派出所,他们不管不问),面对这样的案件,新郑公安局接手后,难道不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吗?他们却是形式的回到我们家乡调查,不办实事,,只做表面工作。现在新郑公安局直接将此案件按照失踪案处理,我们向他们要处理结果,他们却说绝对不会给我们结果的。(有录音作为证据,如果按失踪立案,不应该给我们亲属立案回执吗?如果他们认为构不成案件,不应该给我们不予立案决定书吗?)民警杨振升和纪检朱书记难道没有过错吗?身为公务员,不为人民做主,不该受到惩罚吗?

               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结果

      面对新郑市龙湖派出所的百般阻挠,我们费尽周折,于20143月在河南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见到王厅长,在王厅长的帮助下,案件有了重大进展,我们于201442日得到新郑市公安局所谓的结果——20137月,尸体在砖厂被“粉碎”,(粉碎机工人已承认粉碎尸体)经过调查,钩机无意挖到人,无意装到垃圾车上,在砖厂无意被粉碎,其中钩机司机不知情,铲车司机不知情(在砖厂,渣土通过铲车,送到粉碎机),砖厂老板不知情,粉碎机工人自己把尸体粉碎了。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有以下疑问:

1 钩机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将死者尸体装到渣土车上?

2 铲车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将死者尸体送到粉碎机上?

3 粉碎机工人在工作时遇到尸体,怎么会把尸体粉碎,而不是报警?(我们家人曾多次到砖厂,民警也几次去砖厂,告知老板及员工,见到尸体要报警)

            为丈夫石志民讨回公道

  出事当天报案,并明确提出死者石志民被钩机伤到,装上渣土车拉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四个月后尸体在砖厂被粉碎,期间我们多次到龙湖派出所,遭到杨振升,杜海伟等人的打压,压制,致使案件没有重大进展,尸体被粉碎,由于新郑龙湖派出所的不作为,才有了今天的结果,给我们家属及亲属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严重伤害,这样的结果,应该谁来负责?怎么负责?

     及家属郑重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督促同时请求各媒体关注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还我们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让我们受伤的灵魂得到一些安慰。(请媒体帮助我们曝光此事,以尽快解决,也使我们家人的生活尽快恢复平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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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29 14:21:51 |只看该作者
新郑龙湖派出所不作为,无钱不办案,丈夫做成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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