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领导: 您好! 我于2013年10月9日在河南昌煜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华品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豫龙之春6号楼商品房一套,并缴纳了首付款,合同签订在13年12月31日交房,因开发商到房管局进行合同备案与公司名称变更,导致我的银行贷款于14年3月13日放贷;到14年6月28日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我去收房,我6月28日想收房装修入住,提及推迟交房违约金的事情,开发商说只能从我银行放贷的3月13日开始起算,到14年5月6日为止(开发商说5月6日已经到房管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违约金只能算到5月6日,不管我收房不收都视为收房),我不同意开发商此种算法;我想问贵局领导,1、豫龙之春这种推迟交房违约赔偿的方法对不,有何依据?2、豫龙之春到现在有没有取得房屋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 我的维修基金在13年10月9日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由开发商代收,到目前开发商也不能给我提供缴纳维修基金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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