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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一下关于郑州市凯田花园物业费等相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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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1 16:54: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9-26 13:58

    关于该小区物业费的问题之前在我们论坛上已经有过提问和回复,当时回复说是已经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所以物业费按合同执行。但是现在前期物业协议应该已经失效,按理所物价局应该为该小区核定物业费,但是现在依然是1.7元/平方的天价物业费,为什么一直没有人来管呢,该小区有四栋楼是经济适用房,还有廉租房,请问像这样的政府扶持建设的小区又不是什么高档小区,这样的物业费究竟是依据什么来收的,现在甚至有些高档社区的物业费也没有这么高,我们附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启福花园物业费才1.3到1.5元每平米,真正的商品房小区康桥才1.5每平米,请问我们这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凯田是依据什么收这么高的物业费?近期甚至物业还搞出什么活动,美其名曰说什么缴一年的物业费送一个月的物业费,听听!简直滑天下之大稽,物业费也可以赠送。我无语了。请问政府这叫不叫不作为?    关于停车收费的问题。小区地上规划有停车位,但是不够用,物业收地上每月40元的所谓管理费,请问依据何在?地下的停车场说是已经全部售出,然后物业和停车位所有人协商说是把闲置的车位向外租,一月160元,我们也没有见到他们双方的相关协议,请问这个问题该有谁负责?
   本来住的就是经济适用房小区,摇号三四次好不容易摇上了,可是面对的却是这样的物业,请问有谁能为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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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12 08:58: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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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19 18:22: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凯田花园小区物业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凯田花园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到期后,业主如果想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征得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重新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协议并进行收费公示。
      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凯田花园小区地面停车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若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协议或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三、目前,郑州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收费不需要价格部门审批。其停车收费按不同的产权性质进行区分。若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依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地下车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120~160元/月•车,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执行;若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协议约定执行。关于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是否可以买卖、出租问题,建议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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