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主您好:您在网上反映的“巩义市卫生局乱设行政许可”及“巩义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问题,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经核实:卫生局不存在乱设行政许可问题,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问题,现回复如下:
按照上级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2013年3月份,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卫生局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于当时移交职能时有6名卫生监督人员同时转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们的监督人员严重不足,没有及时将餐饮业公共场所纳入监督管理。随着监督人员的充实,卫生局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依法对餐饮业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管。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属公共场所,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餐饮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不存在乱设行政许可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将公共场所分为7类28种。其中第一项为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应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按照《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第三条第一项:宾馆、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场所;饭馆(含酒店、食堂)等餐饮场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楼、茶室)等提供饮品的场所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所以餐饮场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综上所述,餐饮单位的就餐场所属于法定的公共场所。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所以,根据国家以及河南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巩义市卫生局依法对餐饮业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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