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回答:和8月19日的答复有何不同?谎言重复一千遍也成不了真理!
第二条回答:我已经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你们居然就敢说应该由其他单位来处理,这又是依据什么法律的哪一条款?难道你们说的话就是法?
你们说希望我提宝贵意见,但是对于我提出的希望你们正面回答的五个问题,你们是没有看到还是视而不见?或者根本无言以对?如果你们确实眼神不好没有看到,那我就再问一次:
1、该小区六栋规划内住宅楼的规划许可证是由规划局的哪个人通过验收的?
2、对于该小区的违反规划法的行为,规划局是否进行了依法处理?
3、具体的处理措施是罚款、拆除、没收还是别的什么?
4、处理的结果是什么?
5、如果没有进行查处,不予查处的依据是什么?作出这个决定的责任人是谁?
最后奉劝一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不要以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损害,不要以为手中有了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不要以为做了不该做的事就可以瞒天过海。错了就是错了,再去欺瞒推诿只能是错上加错。毕竟这个社会还是讲法制的,还是没有人能一手遮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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