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郑州港区的发展是一直很支持的,对政府的各项工作都是很支持的!但希望政府也要多为我们农村个体工商户考虑,还我们公道。我们村最近正在拆迁,但在自己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一点补偿,这很不公平。港区的文件中是这样写的: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体公益用房等非住宅用房,货币补偿的标准按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
只对非住宅的用房有赔偿规定,没有对在个人住宅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中如何补偿的规定,比如很多农村的小商店,小加工个体,虽说我们不是什么大生意,可这拆迁对我们影响很大,停业误工就不说了,现在拆迁后我们没有经营厂地,村民都是在村边上自建过渡简易房,而我们也只能自己建,但这对我们来说这个自建的费用可不是一笔小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有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而且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但是港区的所有文件中没有对农村自住房中经营者补偿的任何规定。 下面的拆迁工作组也说对我们这样在自住房中的个体经营者无任何补偿,中央的拆迁条例有明确的规定,还请建委与港区政府协调,为我们个体经营者主持公道! 如不能解决请告知我们应该找那个部门,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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