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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评估费收取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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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4 11:2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家住龙泉花园,几年了房子没有房产证,在大家齐心协力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却告知办理房产证房管局要收评估费、手续费、资料费、图纸费等费用,且只收老区,新区不收。更可气的是,房管局说是开发商让收的,开发商说是房管局收的(反正当时钱是交给开发商了),就这样的推来推去。不交钱就不办,交钱了就让你莫名其妙的签字,现在以此说是我们大家当时委托房管局的二级机构代办的,看看现在的开发商和政府吧,是怎么合伙来骗我们的的血汗钱。交了所有的钱,还必需要交回购房合同,不交不行。销毁了我们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和房屋面积差额的有力证据。这个钱该不该交,该谁交?请政府向我们解释清楚。在国家减轻人民负担、取消了各种相关收费的今天,还这样辨相收取我们的血汗钱,是法不能容的,请政府给我们老百做主,我们只想向政府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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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10-5 08:49:08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将请相关单位回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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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0-8 16:15: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二章十九条规定:实行房地产成交价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权利人申报登记时,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或瞒报。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转让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按转让成交价计征税、费。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其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在房地产交易时需要进行价格评估。买新房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评估是对申报成交价格的核定,核定价格与申报成交价不一致且高于申报价的,按核定评估价计征税、费。房地产价格评估需要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并可根据豫政【2008】52号文的规定,按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调整后的标准收取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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