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我局印制《2014年所得税优惠新政手册》2500份,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各税务所等场所免费发放,手册详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总局解读,将有关文件送至纳税人手中;二是开展政策培训,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开展对纳税人专项培训两场次,重点讲解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措施和有关纳税申报表填报;三是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滚动显示屏,内外部网站,王老师邮箱,QQ群等媒介,重点宣传优惠政策;四是做好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答复等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咨询切实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召开全体人员专项会议再次强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并根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况,统计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采取多种措施,逐户通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
您反映是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型和认定标准不同,小微企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并需以纳税申报表为资料进行备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者的内涵和程序不同,网贴内容混淆了两者的概念,请有关纳税人与我局取得联系,我们将提供优质服务,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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