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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索河办事处拒绝履行生效协议为哪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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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25 11:37: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索河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4-11-13 15:12

     荥阳市索河办事处拒绝履行生效协议为哪般?
     我叫赵建志,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城关村汪兰台村,身份证号:410*******11240052;电话15*******41。QQ号1831846517@   网易博客号:   他们荥阳市索河办事处非法训诫我59日(2010年3月3日-2010年4月30日)而且不给我任何行政法规手续,说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不违法。办事处领导李麦玲书记(当时是主任、现在是书记、王星是现任主任)、赵鹏副书记又于2011年3月3日(2011年3月3日-2011年3月16日)指示下属工作人员拦路抢劫我,把我非法拘禁、非法绑架“旅游”14天,我上访后,有关单位让我们协商解决,不管怎么说达成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甲方:荥阳市索河办老城居委会
     乙方:赵建志
     为有效化解社区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荥阳市索河办老城居委会根据民调工作需要一名民调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就乙方自愿受聘为甲方民调人员及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为荥阳市老城居委会民事纠纷调解员。
    二、民调员工资为每年壹万陆仟元: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当年度的6月31日前支付八千元,第二次于当年度的12月31日前支付八千元。
    三、乙方任民调员期间,应遵纪守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认真履行吗调员的职责,严格遵守居委会规章制度,确保本社区和谐稳定、无纠纷、无诉讼、无信访案件。
    四、乙方应依法从事民调工作,并接受索河办和居委会的管理、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
    五、本协议关于民调人员管理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六、甲乙双方自愿承诺认真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实际经济损失外,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见证人签字之日生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老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甲方:陈新                乙方:赵建志
     见证人:薛保庆(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委托的律师)     王星(荥阳市索河办事处主任)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荥阳市索河办事处为什么会用其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我签订协议呢,这是他们玩的花召,而且不签订不行!他们是强者,我是弱者,自 该协议从签订到现在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履行了一年,今年6月份我去找他们,开始说不给,后来又让我填表签名,一切手续都办完了,就是不给我兑现,而且还让我找这找那,采取托、推、踢皮球的办法不给我钱,请求:要求领导过问此事,指令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履行义务,给我这个受害人一个答复,尽快给我兑现。     赵建志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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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6 09:25:56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看到,现已转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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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xy789045601230  在2014-10-8 10:3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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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28 15:54:35 |只看该作者
    索河办事处从未对赵建志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绑架”等违法行为。
    赵建志系我辖区居民,在其担任索河办老城社区居委会民事调解员期间违反居委会规章制度,拒不履行《协议书》义务和民调员职责,未调解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导致该辖区民事纠纷案件到办事处才得以解决,依照《协议书》第六条之约定,依法终止履行合同,停发其工资。
    
    
    
    索河街道办事处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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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14 15:43:37 |只看该作者
在2014年11月11日上午, 索河街道办事处的主任王星对我说,我们是给你开个玩笑,没想到你却把他当成真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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