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楼村民委员会侵占王槐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反映 我家在王村镇木楼村有一处宅基地(土地房产所有证号:成新字第陆玖四号),该处宅基地为土改时(50年)分得房产一处,瓦房11间,坐落木楼村大街(原属荥阳县王村公社管辖)。土改后,因家人外出,木楼供销社租赁此房产,作为门市和仓库,知道如今仍然未退掉租赁关系。 一、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1951年5月20日,经荥阳县审批给王槐三在木楼村第八村民组宅基地一处,建筑物有9间兰瓦房。以后我爷爷王槐三到东北,我父亲也因工作原因到东北,在1966年2月20日由我姑将房租给王村供销社及木楼百货部租用,有收租金帐为证,直到1980年。 供销社及百货部在租赁期间,木楼村委将临街房拆除盖成平房,拆除后保留上房三间。供销社搬走后,木楼村民委员会就私自租给卫生院,卫生院租金木楼收了,直至卫生院搬走。我家多次找村委处理。 在2014年8月份,村委说你们的房你住吧,我家将房门换上锁,到9月份村委又把我家大门锁换掉,又将大门焊死,不准我进院。 二、为什么没有换宅基使用证,责任在村委 我爷爷和父亲都到东北,没有人在家,根据丈量宅基地的政策,有宅基地,宅基地上有建筑物的应通知我们或让亲戚通知回来换宅基证,通知不到保留宅基地及建筑物,但木楼村委在丈量时没有通知我家,也没有通知亲戚,应保留宅基地及建筑物。 三、木楼村委侵占我的祖宅和建筑物属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返还侵占的宅基地和建筑物 木楼村委在供销社搬走后,村委私自租给卫生院收取租金,没有人来过问,卫生院搬走,村委认为没有人过问就属于村委的财产,其实是我爷爷王槐三的宅基地及房屋,木楼村委私自变更,将我家临街瓦房拆除盖成平房,混淆是非,变成村委的财产是违反常规,实际是我家的财产。 请领导为民做主,在百忙中辛苦给我家的宅基地及建筑物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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