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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交警执法乱贴违法停车单(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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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4 11:25:3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4-12-30 15:21

尊敬的领导:11月23日上午11点多我在太室路(嵩山书院对面公园)台阶上停车不到十分钟,去公园厕所方便后被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单,邻边一辆黑色车也被贴单,西边几辆车没贴不知道是为什么,所以敢问政府执法部门在台阶上停车也属于违法吗?为什么那几辆车没贴单?台阶上也属于违法停车,真杂碎的贴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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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5 08:35:44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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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25 11:09:24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登封市交警执法乱贴违法停车单”的问题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登封市作为一个旅游名城,也是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作为登封市的市民,我们在享受清新空气、身心愉悦的同时,也要规范自己的言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文明市民。
       登封市太室路作为我市的主要旅游线路之一,在少室路、嵩阳路北口设有专门的机动车停车场。在书院河路、滨河路、少室路、嵩阳路北段也设有临时停车泊位,在太室路书院景区附近的道路两侧同时设有多块“全段禁停”标志并配有文字说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已将道路的范畴延伸到“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当事人所谓的“台阶上”其实就是人行道。综上所述,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登封市太室路的人行道上停放,且驾驶人离开现场,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机动车贴取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并不存在违规。更不存在对其他机动车交通违法视而不见,不予纠正的现象,2014年11月23日11时22分至12时之间,共在登封市太室路对7辆机动车乱停放取证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且均保存有相关证据。不存在对个别机动车“特殊对待”问题。近年来,因为登封市太室路的违法停车现象严重,影响居民在人行道上散步或锻炼,我局交警大队多次接到市民的投诉、举报, 也曾多次被新闻媒体、纠风办、110指挥中心指令查处太室路人行道被机动车占用问题。2014年11月10日还曾接到上级有关登封市太室路(又名环山路)机动车乱停放、人行道被机动车、经营摊点严重占道的查处批件,所以,太室路书院景区附近被作为乱点之一一直在加强治理,希望有关驾驶员文明驾驶、按规定停车,共同创造良好的登封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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