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最近市面热议经适房补差价问题,现在的政策简直在纵容,鼓励倒卖经适房。经适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只有居住权利,为什么购买过经适房,就立刻补差价转让呢,难道申请人不缺房子吗?申请的时候可是真的无房户呀。况且目前,很多4万多号以后的,都提前选房(掏10万好处费),切已经补缴过差价,这严重有失公平。
房管局的回答:“您好,现行补差政策文件执行到2014年年底截止,明年我局将按照新政策继续办理补差手续。补差政策已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与交款时间无关,请不要过分担心。”
这样是纵容犯罪吗?现在那么多4万多号,3万多号的都选过了房子,也是按照30%补偿吗? 已签订合同日期为准,是否在纵容鼓励大家提前掏好处费呢。希望政府再补差价的时候参考:“轮候号+签合同日期”,来作为补差价标准。
这样也能保障以前的政策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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