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版所发帖子,有不少群众对于生育津贴基数及发放差额有疑问,管理员以《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 9号)作为依据进行答复。
我们可以看到本通知(链接在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2a3c7761012a4040061313da/2014*******816834.html)是2014年9月29日发布的,但“(五)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处理。”是针对通知发布之前行为也有效,根据法理原则这个通知应该是违法的,根据缴纳基数。原为本人缴纳基数挂钩,现在与本单位平均工资挂钩,显然有不少人会因此收到损失。在走群众路线的今天,市人社局对此人群应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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