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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规划局正面回答我们反映问题 不要包庇掩盖 答非所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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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25 10:07: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等待时间

16812小时:22分钟

针对亚星盛世郦都小区涉嫌违背规划局文件,未按要求设置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等问题,本人多次发帖,但规划局屡屡答非所问,甚至扭曲事实,有意、无意或许是刻意、特意维护开发商河南亚星置业有限公司和物业:河南盛世物业公司。
    现,本人再次阐述疑问,希望规划局能够认真对待,不要答非所问、刻意回避。
1.根据规划局文件《郑规建(建筑)字第【410*******09138】号文》,显示在三号楼设置公厕,在9号楼三层设置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该部分面积达2800平米,其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面积约1300余平米。 但目前全部为物业办公用房。希望规划局正面以数字回复一下疑问:
    请问:1.目前9号楼三层区域面积为多少;与规划文件对比是否存在严重不符?!2.目前物业办公占据的区域面积为多少?是否与规划文件严重不符?!
3.目前9号楼三层面积扣减掉目前物业占据用房后剩余面积是多少,并于规划文件对比是否与要求的社区服务站等面积是否一致,误差是多少
4.规划局文件所说明的在3号楼规划公厕,小区是否建有,在什么具体位置。5.经贵局多次现场落实,是否发现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区域,若有面积为多少?
   希望规划局克忠职守,不要再顾左右而言他,答非所问。

郑重友情提示,关于亚星盛世郦都小区涉嫌违背规划局文件的事情,本人多次在心通桥反映,但规划局却一直没有回复,现摘要部分网贴如下:
1、2015年3月11日:亚星盛世郦都不按照规划局设置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
forum.php? ... &fromuid=762663
2、2015年1月27日:亚星盛世郦都是按照贵局公示的规划之行的么?
forum.php? ... &fromuid=762663
  同时也多次在市长热线网上留言:但是贵局的回复,却让人摸不到头脑:摘要回复如下:

(1)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我们已将此事转市规划局监察支队进行落实,后回复如下:
    该举报地点位于郑密路西侧、长江路北侧,系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亚星郦都三十二层框剪结构9#楼。该项目已于2013年10月11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郑规建(建筑) 字第[410*******09138]号,许可证遵守事项第十二条注明: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位于9#楼三层,因此亚星盛世郦都9号楼三层并非举报人所称的规划属于娱乐活动区域。(该名工作人员,真是睁眼说瞎话啊,我什么时候说过属于娱乐活动中心了啊,天大的玩笑,简直是对我的侮辱!!!)
    二、支队所做的主要工作
    2015年1月19日,我队到该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检查,依法进行拍摄,提取了影像证据并查阅了相关审批资料,经现场核实,9#楼三层为物业办公用房。
    三、支队处理意见
    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如有新增违法建设请拨打67172880进行举报。
对于贵局的回答,本人有以下反驳:
1.本人从没有说过9号楼三层属于娱乐活动区域,贵局明显是在偷换概念!因为本人是想说:9号楼三层规划显示除了物业用房外还应该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文化活动站,但是目前全部被物业占据。或者根本没有设置,请告知,是否按照规划设置了,面积是否与规划相符。
2.既然贵局已经去现场了,并且认定了”经现场核实,9#楼三层为物业办公用房。“,请问是否与贵局的公示相矛盾呢,我们的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在哪啊?去逛了一圈之后,得了个这样的结论就算了么?这不是明显背离和矛盾的么?但是没有回复,不知下文。


(2)3月17日,本人再次在市长热线发文寻求帮助,现将发文内容与贵局回复复制如下:
本人多次通过心通桥网站向房管局、规划局以及市长热线反映亚星盛世郦都小区(郑密路126号)根据规划局文件在9号楼三层用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但实际仅为物业用房的问题,要求查明并明确告知
1.目前9号楼三层区域面积为多少;与规划文件对比是否存在严重不符?!
2.目前物业办公占据的区域面积为多少?是否与规划文件严重不符?!
3.目前9号楼三层面积扣减掉目前物业占据用房后剩余面积是多少,并于规划文件对比是否与要求的社区服务站等面积是否一致,误差是多少
4.规划局文件所说明的在3号楼规划公厕,小区是否建有,在什么具体位置。
   请规划局不要再词不达意、偷梁换柱、故意偏离问题实质,切实维护好自身职责,不要以为袒护开发商。实事求是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我们已将此事转市规划局进行落实,后回复如下:
    我队到该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检查,依法进行拍摄,提取了影像证据并查阅了相关审批资料,经现场核实,9#楼三层为物业办公用房。由于该小区还未确定管理权属(现属淮河路办事处,建成后移交嵩山路办事处,目前还未移交),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还未入驻。
三、支队处理意见
管理权属还未确定,建议确定后,由所辖办事处安排配套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继续关注。



对于规划局的回复,本人着实忧虑、忧愁:我暂时就想知道实际现有面积与规划面积是否一致,希望规划局工作人员能够如实根据网友的疑问逐一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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