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与2014年9月3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发了一题为《昌煜置业开发的豫龙之春违规收费、违规交房》的帖子,荥阳市发改委于2014年10月28日给出了回复,具体内容见以下网址:thread.php?tid=2660569 荥阳市发改委的官僚们根本没有调查,他们的答复纯粹是愚弄民众,事实如下: 1、发改委说“河南有限公司已将汇入款项退还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由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决1.5米外工程费用和应缴纳的燃气、暖气等相关配套费用的问题”。请问,这个钱退到哪儿了?为什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没人知道?按你们的说法,“华品置业”应该给老师们交房,而事实又是什么样呢? 2、荥阳市发改委于2014年10月28日给出了回复,怎么会出现“目前,“豫龙之春”项目……预计将在2014年7月15日前后完成。”到底是完成了还是没有完成? 2、我们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的是商品房,我们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履行他们的义务,这和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有什么关系? 3、华品置业开发的豫龙之春商品房项目是否真的具备交房条件?他们的用水是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水井接过去的,并没有安装水表,他们把白捡来的水卖给业主,这是否涉嫌侵吞国家资源?豫龙之春的消防车道根本就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它是如何通过消防验收的?豫龙之春是如何通过综合验收的? 4、华品置业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团购协议中的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到你们发改委这里,怎么成了2013年12月31日? 5、荥阳市政府为解决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房问题补贴的两千万元钱哪去了? 6、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2]12号文件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风、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难道荥阳市发改委不知道有这个文件吗?这个文件对华品置业不适用吗? 7、团购协议中有“河南华品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楼主体内和楼外1.5米处以内的工程,其他工程归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楼房均价为1960元/平方米”,这样的内容,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此商品房项目是“昌煜置业”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发,收益是否应该按比例分成。那么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应得的收益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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