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因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撞了我在路边停放的车辆,他还是醉酒驾驶,二大队交警已扣车。我在网上查了下,2012年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规定,相关检测费用,停车费用,拖车费用(而且我当时车只刮了点漆,是开过去的)是由行政机关承担。我想咨询下,如果以上相关费用有人叫我交,我应该交吗,如果不应该交,我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另,我刚在阳光网上搜到一类似的问题,链接如下:index.php/question/show?id=212648,其中回复的停车费和检验鉴定费由委托单位(公安机关)承担,拖车费由车主承担。其中链接中回复的关于拖车费由车主承担的依据是“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2〕350号)文件精神”,这里我有三个疑问:一是物价局是行政机购,无立法权及持法权,物价局有权规定由谁来出拖车费吗?二是如果物价局2002年发出的通知,违背了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精神,是否应该按最新的法律精神来持行呢?三是我的车当时只是轻微刮了点漆,是开过去的,压根也没拖车,收拖车费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请问我什么时候可以取车?停车费和拖车费交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