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关于升龙凤凰城B区停车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请您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 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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