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投诉人:贾智麟,男,汉族,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电话:18*******75。 被投诉人:河南本草国药馆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顺河路店;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与顺河路交汇处。 河南本草国药馆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保全街店;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与庆丰街交汇处 投诉请求 1、请求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5年3月份,投诉人因身体不适,到被投诉人处购买药品,被投诉人在其经营场所向投诉人推荐并销售了“修正阿莫西林胶囊、哈药六诺氟沙星胶囊、复方氯化钠滴眼液”药品,事后投诉人得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销售的上述药品系处方药,依据有关规定,被投诉人销售药品应查验处方,没有处方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由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违规售药,导致非医疗专业的投诉人在没有处方诊断的情况下误服或未按剂量服药,影响投诉人身体健康权益,已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致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1、购物小票复印件;2、药品包装复印件; 投诉人:贾智麟 2015年4月11日
补充内容 (2015-4-11 11:08):
以第二次投诉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