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放至农村,村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是农村的最高权力机构。农村本来就是村民自治原则。现在来说荥阳市广武镇唐垌村的情况,2010年签的社区建设协议,2015年4月才公诸于世,期间村民全然不知协议内容。2015年4月28日晚,召开了村党组织大会,2015年4月29日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表决唐垌村的拆迁工作。村两委是怎么记录的会议内容,我们不知情,但是,至少唐垌村一组的村民代表形成了统一意见:“关于停止在唐垌村一组拆迁工作的群众代表会议决议:唐垌村社区建设存在诸多未解决问题:一,没有走群众路线,2010年签的的协议,2015年4月才公开张贴,侵犯群众的知情权,表决权,全体村民不知情。二,社区安置方案群众始终未达成一致,贸然拆迁,必然导致部分村民利益受损。为保障所有村民的不同利需求,唐垌村一组代表形成次决议:暂停一组范围内的所有拆迁工作,待所有群众利益得到保障后,再商议下一步工作安排。一组村民代表:马增有、马文斌、马羊群、马景春、马存、马丁文。2015年4月29日”(一组共8名代表,马聚友没有参会,马海洋没有表决。)
那么5月4日在一组的拆迁,就违背了一组的村民代表决议,也就是不折不扣的对一组利益的侵权。为了保障村民利益不受侵犯,尊重村民大会的权威性,我们认为村委必须尊重并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停止对村民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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