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应
尊敬的郑州市公安局领导:
我叫史振江,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生,住登封市石道乡西爻村4号。
关于我2014年4月23日向登封市公安局石道派出所报案,我自己煤厂无烟煤70余吨被盗一案,现已历时一年之久,但公安机关石道派出所办案民警副所长吴龙飞迟迟不予结案,对涉嫌盗窃分子不予追究,对所盗物资不知去向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领导反应如下:
一、案情概况
我本人在登封市石道乡豫03公路旁建一煤炭销售场所,2014年4月23日,当时煤厂内存有“无烟”煤70余吨,下午我到煤厂时发现煤被盗。我就四处了解了线索,并同时向登封市公安局石道派出所报案,石道派出所接警后,由副所长吴龙飞主办该案。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吴龙飞副所长接收案件后,在我提供线索的情况下,将盗煤之人郭洪朝带到了石道派出所,依法调查取证,同时对我被盗走的70余吨煤进行了勘验拍照等,并将赃物异地查封。后来郭洪朝称被盗之煤是史志强指示下干的,在此情况下,2014年5月20日对史志强采取了刑事拘留,而对实施偷盗行为的郭洪朝无采取任何措施。史志强拘留仅四天时间,便于2014年6月2日被释放。涉案家属利用各种不正当关系,扬言称在公安局花了数万元将此时已摆平了。果不其然,史志强放出来后,四处活动,为自己盗窃一事开拓,并且称:“把钱花到公安局,也不会对受害人退赃赔偿!”从史志强出来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态度大变,对受害人的多次催促报案,置若罔闻,推诿不办。无奈之余,反映人于2014年8月4日,将此情况反映到登封市公安局信访办,材料转到主管副局长手上,当时副局长听后,义愤填膺,表示坚决严办!但后来不知何因,将案件如石沉大海,无人问津,反映人找到办案民警吴龙飞数十次之多,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办,并且态度生硬。
三、存在问题:
报案至今已一年之久,案件在人证、物证、调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对涉案分子无采取任何措施,使盗窃之人逍遥法外,更可恨的是,当时公安机关异地查封的赃物百十吨煤价值14500元,现在不知去向,反应人多次催问,主办人员称是史志强、郭洪朝将赃物卖掉了。
综上所述,反映人强烈要求:
1、恳请公安机关依法从重、从快追究郭洪朝、史志强涉嫌盗窃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返还反映人的财物,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请求郑州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在案件中有不正当利息关系的司法腐败分子,还老百姓一个公平、一片晴天。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反映人:史振江
2015年5月6号
附:
登封市公安局该案件调查材料
〈证明盗窃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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