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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工商部门给与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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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5 12:08: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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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处理时间

2015-6-5 15:42


               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住改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也拒绝给他们写出证明,但在两栋楼的商户,均取得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请工商部门回答:
      
1,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工商部门是否有效
2,对由此产生的扰民,导致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工商部门是否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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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区工商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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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6-5 15:42:14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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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6-11 11:58:11 |只看该作者
请金水区政府看看吧:
                   《有感于金水区工商局的神回复》:
  
该局6.10日关于未经厉害关系人同意的住改商问题的回复认为:”无需提供“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如果“物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局无效,郑州市政府的文件也对该局无效,那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企字〔2009〕83号文件第9条关于住所使用证明的条款, 该条款明确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文件。
    该局置国家法律和郑州市政府的文件规定条款于不顾,阉割了省政府 豫政【2014】2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豫工商【2014】10号文件的规定条款。   该局以自己的行动,提供了不作为,乱作为
方面的案例。
         有关内容请查看该局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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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6-11 15:43:32 |只看该作者
    天有不测风云啊------------------,   金水区房管局现场发现,该两栋楼存在破坏主体结构,打梁毁墙方面问题突出的安全隐患,如果出现塌楼事故,那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当时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讲过,该楼房如果不恢复原状和加固,会连四级地震都抗不了的,出现塌楼事件是其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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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6-12 07:27:35 |只看该作者

短评:

   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是行政上的腐败行为,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行政乱作为其实质就是目无法纪,就是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膨胀
   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与行政乱作为的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它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不利于依法行政;它造成政府职能错位,人为地削弱行政职权的效力;它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和谐具有破坏力。
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实际工作中。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的后果是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党和国家形象的同时,直接威胁着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之基。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会愈演愈烈,就会纵容敷衍了事、推诿卸责、官僚主义,助长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政腐败行为。
政府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往往是害了国家,害了人民,最终也害了自己。不作为与乱作为使相关职能部门的环环关卡“集体失灵”,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遭遇 “肠梗阻”,在基层贯彻执行时“落空”。 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失职行为,使社会失去应有的规范;在其位“乱”谋其政,是一种渎职行为。它不仅导致国家政令不畅、执政不力,还会损害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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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6-15 08:42:20 |只看该作者


该局回复投诉业主:

     “ 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供“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其所依据的是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豫工商【2014】10号第四条、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让我们看看该文件究竟是怎么规定的,是该文件违法还是该文件被金水区工商局给阉割和歪曲了: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豫工商〔2014〕10号
摘件: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14、认真执行《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17、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可见,该局把第17条给阉割掉了。而且,该文件第14,17条并不矛盾的。   第14条所规定的”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是说当事人可以违法,因为该条所指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是指的合乎法律规定的使用证明。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当事人不能提供”住改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能证明自己的合法使用行为吗?    但该局认为不需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 可办理登记手续。 这不是无视国家法律和歪曲政府政策,粉饰自己的乱作为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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