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而《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郑州市市区2014年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年生源较少的地段,应该招收六周岁儿童入学,应保证六周岁三个月儿童全部入学;个别生源较多的地段,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以进行适当控制,但必须保证六周岁六个月儿童全部入学。”也就是说,郑州市中原区是以2月为基准计算,到9月入小学是6岁半、入幼儿园是3岁半。
请问:按照你们下发的《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郑州市市区2014年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如果有孩子是2009年5月出生,在当年9月是6岁4个月,不满6周岁6个月,当年不能上学,而到次年上学就是7周岁4个月,与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七周岁必须入学有冲突,怎么办?这样的规定合理、合法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