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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类食品摊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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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3 19:3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荥阳人民广场北侧(和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近在咫尺)每天都有一些餐饮类食品摊贩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不知道这些餐饮类食品摊贩是否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这些信息。这个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健康权利,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0127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9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印发的《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适用本办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表(见附件1);(二)经营证明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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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3 10:26: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餐饮类食品摊贩在取得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经营证明后15日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目前我局已通过行政审批大厅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此项工作并在我局一楼大厅进行公示。
    您所反映的广场北侧餐饮类食品摊贩均属于占道经营,应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这类摊贩不符合备案条件。
    再次对您表示感谢!

                                                                                                        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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