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5年反应新郑市龙湖镇严重侵犯女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并未得到解决,但是教体局竟然给了办结的结论,忘给予解释!!!
原文:
教体局回复:这位老师反映的我镇产假期限确实是执行的56天,按照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教师产假的规定是90天。由于近年来,我镇教师缺编严重,所以一直执行的是56天,但对于教师确因身体等特殊情况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我们会视情况客观对待,这位老师反映的是真实情况,但做为教育主管部门,不会因为老师反映问题而对教师进行报复。在条件许何的情况下,我镇中心学校会尽快纠正这个错误的决定。
再次提问:
xzjtj 发表于 2015-1-8 10: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位老师反映的我镇产假期限确实是执行的56天,按照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教师产假的规定是90天。由于近年 ...
1、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由国务院颁发的,同样视为行政法规。
2、龙湖镇教育局关于产假假期按照56天进行执行,已经严重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犯了广大女教师的合法权益。镇教师资源不足,教育局应采取措施增加教育资源,而不应减少女教师产假假期。望教育局各位领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女教师合法权益,按法律规定执行产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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