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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华街爱心大药房药品的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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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7-29 11:43: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5-8-14 10:01

兴华街爱心大药房药品的行为是否涉嫌价格欺诈,如果是该如何处理?如果不是价格欺诈,那么根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家政策,不是只对他们进行政策讲解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和规范收费行为吧,是要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请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政策严肃对待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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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9 15:26: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我的吉米  在2015-8-10 21:4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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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10 17:22:0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兴华街爱心大药房药品(马应龙麝香痔疮膏)价格的问题,我局现已依法初步调查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兴华街爱心大药房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鉴于您已购买该店所售药品(马应龙麝香痔疮膏壹支),其差价已构成违法所得,我局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该店进行处理。请您携带相关票据来我局办理投诉及退款等相关手续。
        郑州市物价局检查四科 67189825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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