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72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荥阳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餐饮类食品摊贩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13 15:5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20-12-30 09:29

荥阳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槐西村)每天都有一些餐饮类食品摊贩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不知道这些餐饮类食品摊贩是否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这些信息。这个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健康权利,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同时,中原路作为荥阳市的绿色生态廊道,郑州市民普遍乘坐私家车或12路公交车到荥阳周边游玩,这些私自摆放、占道经营,特别是没有食品卫生相关证件,对荥阳市的市容打造、卫生创建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0127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9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整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印发的《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适用本办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类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表(见附件1);(二)经营证明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5-7-20 09:08: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2年7月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备案责任。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印发的《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第四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在取得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经营证明后15日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您所反映的荥阳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餐饮类食品摊贩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截至目前未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我局也未收到其他部门有关食品摊贩经营地点规划的相关文件。您反映的问题均属于占道经营,应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5-7-14 17:01: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2年7月27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营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备案责任。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印发的《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第四条 餐饮类食品摊贩在取得经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经营证明后15日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您所反映的荥阳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餐饮类食品摊贩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截至目前未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我局也未收到其他部门有关食品摊贩经营地点规划的相关文件。您反映的问题均属于占道经营,应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9-20 08:5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