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您好:
经核实,我市法院2015年3月新招录公务员, 其中,有一赵姓同志为外省公务员考录,财政供给,干部身份,2011年8月参加工作,在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1、根据《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登政【2004】36号文有关规定,《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人员均应参加养老保险。
2、《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登政【2004】75号文,“调入市统筹范围以内的未参保人员 ,必须补交从《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否则不予计算工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处理意见:赵姓同志参加工作时间为2011年8月,《登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自》已经开始实施,因此调入我市时,需按照规定补交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所欠养老保险金,否则将不予计算工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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