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前期陆续给您回复该案的实际情况汇总、重申如下: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总部对药品价格调整后,该门店电脑收费系统也随即调价,但因该店员工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更换您所购买药品(马应龙麝香痔疮膏10克/支)的标价签。经检查人员多次明察暗访,该店所售药品均做到价目齐全,不存在全店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仅马应龙麝香痔疮膏(10克/支)一种单品未能及时更换标价签,且在您购买药品时标价签存在,店员事后随即将药品标价签予以更换,不存在无明码标价问题。因标价6.5元/支,结账收取8.0元/支,违法所得1.5元/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店行为属于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我们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我们已多次邀请您前来我局检查四科并向您详细说明该案的情况,该公司经理也愿意当面向您道歉、退款并赔偿您相应的损失。您是消费者和当事人,我们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您能对该药店的价格行为继续监督,使其进一步得到规范,为郑州药品价格市场监管工作建言献策。
另:请您于工作日期间前来我局检查四科(具体时间您定),届时我们将与该店负责人约见,并就该案的具体情况向您予以说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信息公开事项。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