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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恒星置业违法超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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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12:1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巩义市

工作时间

15458小时:20分钟

   我是巩义市民恒星二期美景花园13号楼业主,其开发商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巩政文〔2011〕33号 规定,自2011年2月10日起, 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形式计入房屋销售成本,不得再额外收取双气初装费等费用;对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再补缴城市配套费。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煤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而开发商不顾条例规定,依然强制收取相关燃气初装费,暖气建设费,绿化建设费等费用,合计一万七千多元!  我们整栋楼的业主去法院起诉,手里拿着这些收费的收据,和购房合同,政府的明文规定等有力的证据!得到的是法官的无视,各个部门的委婉推辞,得到的结果是不受理!
政府明文规定的威信何在???!!!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的途径何在???!!!所谓的依法治国,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何在???!!!上百户业主的几千万的血汗钱就这样打水漂了么???!!!
  如果巩义市的部门解决不了,我们可以去省里反映情况,如果省里也给不了说法,我们会去中央反映!巩义的法院不受理,我们会继续向上级法院起诉!
  依然相信党,相信我们的中国梦!作为公民,我们会依法纳税,依法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作为纳税人,我们也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可以给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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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12-24 15:09:16 |只看该作者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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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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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28 09:02:27 |只看该作者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关于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天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等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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