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宏光合院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相关规定,郑州市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市场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确定。《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郑价公﹝2014﹞4号)中规定的住宅小区(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废止。
如果业主已经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果业主已经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协议且协议尚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违反协议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物业服务协议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协商单方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您向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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