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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法,法官赵为民为捞自政绩,无端驳回合法诉讼权,导致我受到经济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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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4:17:3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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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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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人民法院为何不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我党宗旨,人民法院在我党领导之下,人民法院的宗旨也是为人民服务,但金水区人民法院却因案件积压太多,捞取自己的政绩,驳回人民应当享受的权利,我想问金水区人民法院赵为民大法官和书记员张帆书记员,你们懂法吗?你为人民服务吗?
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22日,我驾驶自己的爱车,被另一辆车追尾,经过交警大队处理,对方为全责,由于对方不愿意赔偿,我与2015年11月2日起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金水区法院也受理了我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为449元,案子转到金水区法院民事厅赵为民手中,并不是积极按法律程序走,而是让下面的工作人员多次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撤销案件,而且用威胁的口气说,如果我不取消起诉,就让你半年内拿不到赔偿。取消的理由很简单,2015年案件积压太多,等到2016年重新到法院起诉,如果不同意,他们就强制退回,我表明了我的观点,并不愿意退回,而且在外地做生意,来回也不方便,即浪费财力也费精力,(以上和法官对话我有电话录音)。但金水区法院的赵为民做法竟让我大跌眼睛,觉得他们视法律如游戏,竟然在2015年12月7日就给我下发金水区法院民事裁定书,理由是根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说第二被告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手续无法送迖,驳回我的起诉。(如图),
金水区法院的法官大老爷们,请你们如何让我相信,法律在这里是公正的?我查了《第一百一十九条》其解释和金水区法院退回我的诉讼请求怎么会不一样呢?
以下是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解释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后,发现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需要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作为当事人。需要追加的原告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然追加,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追回的当事人是被告的,必须参加诉讼,其不出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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